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
1.《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2.《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
河湖管理处 | 采砂户 |
1.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年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砂石料堆放、弃砂处理情况、采砂作业公示牌和警示标志的设立等; 2.采砂作业对水工程安全影响情况; 3.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实施情况; 4.准运单采、运、销全过程实施情况。 |
随机抽查 | 100% | 一次 | 重点抽查事项;检查年度采砂许可执行情况。 |
2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四条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第三十七条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4.《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水利部门) 5.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综〔2014〕54号) 6.《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
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处 | 建设单位 |
1.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规费缴纳情况; 3.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6.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实施情况。 |
随机抽查 | 30% | 一次 | 一般抽查事项 |
3 |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4.《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河湖〔2019〕421号) 6.《福建省防洪条例》(2003年2月1日) |
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处、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库移民处 、河湖管理处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1.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检查和对监测资料整理分析情况; 2.定期检查水工程安全运行状况情况; 3.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4.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审查批准手续; 5.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河湖管理情况、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河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6.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制定和执行调度情况。 |
随机抽查 | 20% |
一次 |
一般抽查事项 |
4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6号)第三条 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7月21日) 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延续取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水政〔2017〕33号) 5.《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水函〔2019〕543号) |
水资源管理处 | 取用水户 |
1.农业用水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农业用水效率情况; 2.工业用水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水的重复利用率的情况; 3.城市生活用水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污水再生利用率情况; 4.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核发情况; 5.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6、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方案执行情况。 |
随机抽查 | 50% |
一次 |
重点抽查事项 |
5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第十三条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修正)第十条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三条 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水建设〔2009〕57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6.《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 |
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库移民处 | 参建各单位 |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2.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3.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检查和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4.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5、检查参建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岗位履职、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准备、设计变更管理、质量事故处理、质量检验与评定和工程验收等情况; 6.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和运行维护合同情况。 |
随机抽查 | 20% |
一次 |
一般抽查事项 |
6 |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工程参建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修正) 第十三条 3.《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4.《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2010年10月28日修正,2010年11月29日批准,2010年12月9日施行) 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库移民处 (福州市水利工程技术中心) |
建设项目市场主体 |
1.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核查; 2.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
随机抽查 | 20% |
一次 |
一般抽查事项 |
7 | 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管理制度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4.《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处分)、 第三十六条 |
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处 | 对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
1、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3、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4、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情况; 5、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
随机抽查 | 10% |
一次 |
一般抽查事项 |
8 | 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三十六条 3.《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年)第十五条 4.《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2010年10月28日)第二十条 5.《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6.《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23号) |
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库移民处、 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处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单位 |
1.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库、水闸注册登记、安全鉴定、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情况; 3.防汛“三个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落实情况; 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制度落实情况; 5.工程安全监测和水文监测情况。 |
随机抽查 | 10% |
一次 |
一般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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