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之“仁恕”底蕴(法史故事)
时间:2023-10-31 11:16
    韩伟 闫强乐

  自周秦发轫,一直延至清末变法,中华法治文化曲折演进数千年之久,汉唐以后,其影响更波及日本、越南等东南亚诸国。中华法系及潜存其内的中华法文化,内蕴丰厚,又表现出诸多鲜明的特征。然而,仔细检视中华法的实际,特别是将其置于几千年的动态发展中,又可以看到不少内在的、似乎难以调和的矛盾,比如一方面提倡礼教为先,执法“仁恕”,另一方面却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严苛的面向。当下再来回顾中华法,不仅需要直面这些内在的矛盾,还要理解其内在的逻辑,进而在建设现代法治过程中,更好实现中华法的“创造性转化”。

  不同于个别时代的用刑“深刻”,中华法文化同时贯穿着“仁恕”底蕴。在中国文化中,“仁”是指仁爱、宽仁,是一种发生于人身体内部的心态;“恕”按字面意思是“如心”,即是“己心如人心”或“人心如己心”,也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设身处地为人考虑,故“仁恕”合起来意指由己出发的宽容、爱人。除却以法为教的秦朝之外,无论是汉唐,还是明清,在法律思想中都包含宽仁的因素,即便是以重典著称的朱元璋,早年也曾强调“治狱以宽厚为本”。故“仁恕”可以说是中华法文化更为持久、更为根本的底色。

  儒家经典《论语》自始至终贯彻着“仁恕”之道,孔子将孝悌忠信等一切美好的德性,都融入“仁”之中,践行仁德,是人之为人的先决条件。是故,在孔子看来,仁既指日常生活中“爱人”,又有更深层次的丰富内涵:“克己复礼”为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仁,“其言也讱”亦为仁。孔子所谓的“仁”,或曰“泛爱众”,本质是突破了家族内部成员的爱,“基于所有人生而平等的信念,因而是革命性的变化”。仁与恕紧密相关,为“仁”的方法,在于行“忠恕”之道。子贡曾问孔子,有没有一句话可以终身奉行,孔子回答:“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与积极主动的立人达人不同,“恕”要求推己及人,对人的不足或缺陷要有宽容、原宥与谅解之意,“只是它不是对自己宽容、谅解,而是对别人宽容、谅解”。以孝悌为本,行忠恕之道,也就践行了“仁”。孔子的“仁恕”之道,有重要的时代背景,春秋以来社会变动剧烈,中原大地上的血族逐渐崩解,“以往隶属于不同血族的人们相互间究竟如何交往;中原文化圈又当如何对待尚未融入的外部族”。种种问题,使得孔子提出了“恕道”,即中原文化圈内部渐趋融合的不同血族之间应该互相包容,由“恕道”之包容,推及良善德行,最终形成了仁与恕的统一。

  孔子不仅多次论述“仁恕”,他还身体力行。叶公曾经告诉孔子说,我们那里有个坦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便告发。孔子则说,我们那里直率的人与你们不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直率、道义就在其中。这则对话,看起来似乎表现的是父慈子孝,但从执法者而言,父子相隐亦不为罪,自然包含“仁恕”之意。孔子曾经担任鲁国司寇,有一对父子因琐事争讼,孔子拘禁了儿子,三个月不予判决。父亲请求撤销诉讼,孔子才释放儿子。季孙听说此事,生气地说:“这个老头子欺骗我,他说治理国家要遵从孝道。现在杀一个不孝的人,能够警示天下所有不孝的人,可又把他放了。”孔子知道后,叹息说:“君主丧失了孝道,却要杀掉不孝的百姓,这行吗?不教育自己的百姓,却惩罚他们,杀掉无辜的人。不用刑罚是因为罪责不在百姓身上。法令松弛,刑罚却很严苛,这是残暴的制度。《尚书》说,要根据道义来施刑,根据道义来诛杀。意思就是要先教育。”孔子之意,是先教后刑,但在此案的处理中,无疑表现其宽仁、原宥之意,只要有过者愿意改之,司法者应当避免使用苛刑。明代吕坤指出,法律贵在平,但君子又融入“恕”,“平者,圣人之公也;恕者,圣人之仁也”。很显然,“仁恕”是对法律之治更高的评价。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仁恕”思想,在历代法制中得到了体现。西周时,幼弱、老耄、愚蠢犯罪,或免刑,或减刑,称为“三纵”;不识、遗忘、过失犯罪减轻刑罚,称为“三宥”,都是仁道的表现。汉唐时“八议”中议贤、议能、议勤、议亲亦与仁爱有关。《天圣令》中,“诸狱皆厚铺席荐,夏月置浆水。其囚每月一沐”。宋至明清的自首、自告法,允许其犯罪知悔,改过自新;明清时,多有“法外施仁”的司法实践,宽厚处理被告人,“这与仁爱思想的本质‘爱人’是一致的”。历代又多有恩赦之法,在一定时日或条件下免除其罪刑,均为“恕道”之表现。是故,传统法治的最高理想,“期于措刑罚而不用;若不得已而用刑,则科刑准则一依于矜恤主义”。矜恤或者“仁恕”的本意,并非轻纵,而是基于仁爱,“尤其本于劝人为善之信条,凡犯罪知悔,往往许其改过自新”,以此来实现社会的善治。

  (文章节选自韩伟、闫强乐《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十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来源:法治日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