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市级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质量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福建省水利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省级水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强化中介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市级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质量管理行为,提升建设项目前期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加强水利中介市场主体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适用范围
凡从事市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报告(报告书)或方案(以下简称项目报告)等编制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开展市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涉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按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机构设立、执行行为、执业人员管理、收费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
(二)根据《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应申请入驻“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如实提供机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等材料,并做好主营业务相关办事指南的绑定和维护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中介工作。不得转包水行政审批中介业务,不得出租、出借本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除正常技术协作外,不得挂靠、有偿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
(四)中介服务机构在业务承接期间要认真履行合同责任义务,提高项目报告的编制质量,并按照办事流程加强对审批事项的跟踪办理,加快项目报告修编。
四、工作措施
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2018〕35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1〕788号)文件精神,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应质量考核。
(一)考核方式
1.通报表扬
(1)项目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报告编制质量优良,评审总分在85分(含本数)及以上的。
(2)项目报告修编效率高,修编时间少于15天的。
(3)中介服务机构在当年度内所服务事项没有被要求整改或通报曝光的。
给予通报表扬的,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2.责令整改
(1)使用虚假材料申报、资质超过年限、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不符合承担设计成果要求的。
(2)项目报告上登载人员非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参加现场勘察和参评人员,不符合项目报告上登载人员的。
(3)报告编制质量一般,评审总分在70分(含本数)及以下的。
(4)项目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编被退件的。
3.通报曝光
(1)项目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报告编制质量差,评审总分在60分(含本数)及以下的。
(2)项目报告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项目设计概算(不含政策和价格变化因素)重大调整或多项工程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的。
(3)勘察设计报告的地质勘察、水文、测量等工作及成果造假的。
(4)超资质承接业务,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转包、违规分包、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的,使用虚假资质承接业务的。
具有第(3)款第(4)之行为的,责成项目业主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二)评分方式。按照“一项目一评价”原则,分为建设单位评价、评审专家评价和审批部门评价。
1.建设单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分值20分),填写《福州市水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经项目单位盖章后送审批部门存档。
2.评审专家评价。评审专家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成果质量和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分值60分),填写《福州市水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评审质量评价表》(附件2),经专家组成员签名后由审批部门存档。
(1)成果质量(45分)。技术评审专家组根据技术审查细化标准对项目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评分。
(2)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情况(15分)。根据项目评审结论对该项目进行评分:一次性通过得15分;需二次复审通过得10分;一次不通过,需二次复评通过得5分;二次复评不通过,予以退件且不得分。
3.审批部门评价。审批部门在修编过程中根据修编质量和修编时限进行考核评价(分值20分),填写《福州市水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评价表》(见附件3)。
(1)修编质量(10分)。根据项目报告修编程度(专家组意见、附件完整性)综合评分。
(2)修编时限(10分)。根据项目报告提交时间评分,其中:修编时间≤15天,得10分;15-30天,得7分;30-60天,得3分;≥60天不得分,审批系统将自动退件处理。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文本修编时间较长,经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后,可适当延长修编时限。
(三)评价结果:项目评审总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专家和审批部门评分累计计算所得,评分结果在“福州市水利信息网”公开。
(四)信用管理
1.信用管理工作由我局政法审批处和水利工程建设处共同配合实施。政法审批处负责质量管理记录和结果推送等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处负责信用管理结果运用工作。质量管理记录和结果同时抄报省水利厅政法与审批处。
2.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闽水〔2018〕35号)明确的信用评价标准, 对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上述信息的进行相应信用评价。通报表扬的质量管理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 有关通报处置类的质量管理每月集中办结。
3.质量管理工作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实现监管全覆盖、常态化、规范化,并对列入通报处置类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大抽查频次和覆盖比例。
五、其他
(一)评审专家要坚守法规规范,严把勘察设计质量关,坚持客观公正,奉行职业操守。若出现刁难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采取警示约谈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二)信用评价有效期,按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2018〕35号)执行。
(三)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福州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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