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
时间:2013-01-20 16:19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加强和改善局党组集体领导,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市委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审定以局党组或以局党组、水利局名义下发的关系全市水利系统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关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审定以局党组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的重要报告、请示;审定代表局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等。

(四)决定召开局直属机关党代会和本系统的其他重要会议。

(五)定期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听取党组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其对局党组提出的工作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审定本局重大财务开支;审定上报全市水利建设年度计划以及重大水利规划。  .

(七)决定局管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对本系统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事件作出处理意见。

(八)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

(九)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坚持维护党中央、省委、市委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利益。党组议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委、市委的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省委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局党组成员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工作部署与本市水利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牢记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作为议事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局党组议事实行在民主的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讨论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当决即决。

(六)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坚持大事集体研究决定,具体落实分工负责的原则,党组成员之间既要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团结一致、形成合力。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三、议题的准备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局党组成员和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以及县(市、区)水利局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均由局办公室收集、整理,征求分管的党组成员意见后,列出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报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凡拟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党组成员应先作调查研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在取得比较成熟意见基础上,形成向党组会议汇报的材料,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明确、具体,有关文稿应由分管的党组成员严格把关,确认成熟后方可提请党组会议讨论。

四、议事程序和有关事项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次数,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党组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次数。党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局机关党委和办公室负责。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集、主持人的任务是:主持会议,掌握会议进程,组织与会人员讨论有关议题;集中、综合会议讨论意见;处理、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问题。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对重大违纪案件作出处理意见,应有全体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根据需要确定列席党组会议的有关负责同志。局党组讨论研究工作、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处理重大案件和决定处分干部,局机关党委、局办公室、局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党组书记确定。

(五)党组会议期间,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的党组成员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议题的情况,然后进行讨论。讨论每一议题时,在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后,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市委或市政府报告,请求裁决。

(六)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的方式。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应逐项表决。

(七)党组会议会务工作人员由局人事科派出,负责记录并视工作需要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纪要由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八)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党组报告。

(九)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指定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和检查督办,有关贯彻落实的情况要定期向党组报告或在党组会议上通报。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党组成员要注意经常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党组会议的决定落到实处,对因客观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定无法实施的,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党组研究。

五、议事纪律

(一)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持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二)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三)党组成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问题,党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六、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月20日

 

来源:水利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