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领导,推进领导班子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扬团结、勤奋、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利局领导班子议事形式主要有党组会议(扩大)、局长办公会议(扩大)。
第三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时间一般定于周一上午,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党组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不在时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均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六条 局党组会议主要研究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2、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的纪律检查、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全市水利系统干部队伍政治理论学习、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等宏观导向性教育及管理。
4、全市水利系统有关机构和人事工作的重要问题。
5、其它必须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水利行政、业务和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执行落实上级关于水利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指示、意见和措施。
2、研究制定水利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水利厅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局的重要任务和实施方案。
3、研究解决水利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4、研究决定年度水利经费预决算;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审批水利经费的使用。
5、审批重大基建工程项目安排和有关设备的采购。
6、研究水利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会议所议事项须经以下程序:
1、需要提请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事先征集,分管领导建议,报局长审定。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2、对列入会议的议题,要由有关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处室进行必要的准备,重大问题要由有关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局长及相关领导对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会前要交换意见,统一认识。
3、重大事项须提前以会议议程形式通知与会人员,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涉及有关处室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第九条 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审定的重要事项,可先由班子主要领导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主要领导委托有关班子成员与相关人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条 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三种方式。与会人员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时,会议主持人要在各参加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出结论性意见,形成决议。本条所指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1、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事项。
2、涉及干部任免,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调干、招工以及奖惩等事项。
3、有关财务经费开支。
4、局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及有关设备的配置。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有局班子成员因故缺席,一般应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涉及人、财、物等敏感问题讨论时,主要领导听完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有不同意见时,局长可以作出最终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 情况又比较复杂,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紧急情况下必须做出决定时,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少数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不相一致的言行。局长办公会议难以作出决议的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会议要有专人记录。领导班子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应尽可能记录原话。表决情况和决议要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存档。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原则上在会后3天内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凡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要坚决执行。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如需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要及时掌握和督导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情,任何人不准泄露,也不能将个人观点、会议情况向外传播,违者要追究责任。
201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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