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水利局,晋安、仓山区农林水局,马尾区农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增强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建设[2012]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由同级政府批准,经费按财政部、水利部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条 在本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水利系统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必须由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行为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等级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水利水电工程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系指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责任行为系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必须由有水利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章 质量监督项目分级管理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属于下列类型的,由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理进行质量监督:
1、省水利厅委托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
2、市直属的水利水电工程;
3、省级批复或市级批复的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且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水库工程:新建的中型水库、小(Ⅰ)型水库;小(Ⅰ)型及以上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⑵堤防工程: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一级和二级堤防工程;设计防洪防潮标准在20年一遇及以上的堤防工程;设计防洪防潮标准在20年一遇及以上且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堤防加固工程。
⑶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
⑷围垦工程:中型围垦工程;
⑸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为10~50MW的水电站工程;
⑹引调水和城镇供水工程:引调水流量和供水流量1~5m3/s的供水工程,或本市境内跨县引调水的水利工程;
⑺水闸工程:新建的中型水闸;中型及以上的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⑻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及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一条 县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理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1、省级、市级监督范围之外并列入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市水利局委托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福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十三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对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上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调查和处理。
(五)参加所监督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等有关会议和验收。
(六)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本市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和工作经验交流。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填报《福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及招投标文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四)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基本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等情况资料;
(五)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填报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后,根据受监督工程规模、重要性及建设内容等情况及时批复。并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经批准后下发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计划主要内容:
(一)序言:编写目的、依据;
(二)监督要点:质量监督范围、期限、工作方式及组织形式;
(三)质量监督的权限与责任;
(四)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与程序;
(五)参建单位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六)质量检验评定与质量核定(核备);
(七)质量事故处理、质量缺陷备案;
(八)工程验收条件、程序、成果;
(九)附则:质量监督举报形式及监督计划解释权等。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和处理等工作。由质量监督项目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