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1]126号),根据《福建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福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1]126号)、《福建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省、市委重大部署,提出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水利综合规划、重要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
(四)拟订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修改、废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全市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研究重大水利资金安排、使用;
(七)研究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需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四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
局有关处室应当为局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二)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处室和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规定职责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
第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网络调查、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公示等方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四)本局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事项。
听证会由局相关业务处代表本局组织,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作为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邀请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和,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一条 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交由局政策法规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局作出决策。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政策法规处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具体以局党组会议的形式,并作出决定。
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局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
(二)听取意见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会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
在讨论决策方案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讨论情况、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或者建议、会议主持人的决定意见。
第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牵头领导、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涉及多位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决策事项,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局领导配合。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市政府批准的,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 分管局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局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局党组会议讨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时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纠错制度,通过跟踪调查、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失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终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听取意见或者组织论证的;
(二)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五)执行不力,导致重大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