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长制规定》已经2019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登杰
2019年9月16日
福建省河长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
本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水库等水体。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对在河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第九条
河长办具体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综合协调、督导考核;
(二)开展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组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
(四)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县、乡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动机制,促进涉河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省级河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域进行巡查;
(二)设区的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三)县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四)乡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水域应当加密巡查频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河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护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级河长职责的,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二)属于下级河长职责的,督促下一级河长予以处理;
(三)属于上级河长职责的,提请上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河长公示牌应当在水域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标明水域概况,河长姓名、职务及其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各级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报被督导检查单位;被督导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河长办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信息采集传输、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实时监测和远程监控等基本功能。
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体系、河长履职、水域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
(二)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三)未落实上级河长工作部署或者河长办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
(四)其他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