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0-15 10:47

2018年9月1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全文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我省实施湖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重大政策举措,也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维护湖泊健康生命的重大制度创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河湖长体系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把河流、湖泊、水库、山塘等所有水域都纳入管理范畴,确保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湖长制,实现湖长制与河长制的有机衔接、无缝融合。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省级设总河长2人,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设副总河长3人,由省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协助领导全省河湖长制工作,并分别兼任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河长,负责领导相应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进行督导。

市、县、乡要参照省级模式,建立健全河湖长组织体系,负责领导本辖区河湖长制工作。要逐个湖泊明确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已设河长的湖泊,河长更名为湖长;未设河长的湖泊,设立湖长。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市、县、乡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微水体库塘可按片设置湖长。

三、明确界定湖长职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各地要将湖泊管护纳入河道专管员职责范围,也可根据实际设置湖泊专管员。

各地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四、全面落实主要任务

各地要在深化落实河长制各项任务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实化湖泊管理保护主要任务。

()加强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严控开发利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加强岸线管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沿湖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强化岸线用途管控和节约集约利用,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节水优先,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严控入湖污染物总量,强化富营养化防治,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综合整治。严格入湖排污口设置与监管,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排污口。

(四)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入湖河流整治和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建设清洁型小流域,限期消灭劣Ⅴ类小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和引水排水等措施,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

(五)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强化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推进江河湖库连通、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实施退田还湖还湿、湖泊宜渔治理,逐步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促使涉湖违法违规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修复。推进湖泊生态岸线、滨湖绿化带、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支持各地检察机关派驻河长办检察联络工作向涉湖领域延伸,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侵占水域、乱占岸线、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问题,整治一片、巩固一片。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河湖长要切实负起提升河长制、落实湖长制的领导责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努力做到水陆共治、河湖联治和统筹齐治,确保湖泊保护管理落到实处。省河长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要切实摸清全省湖泊基本情况,抓紧编制完善湖泊名录,及时划定管护范围,建立“一湖一档”。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湖一策”,因湖施策,分年实施。要优化湖泊监测站点,及时分析掌握湖泊水域、水体、水质、水量变化趋势,建立湖泊水域动态档案,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三)强化社会参与。要加大湖泊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力度,在湖泊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湖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要运用第三方监管,以及借助志愿者、监督员等社会力量加强湖泊管护。要充分利用网站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湖长制工作,激发社会参与热情。

(四)强化督查考核。要充分运用河长制相关制度抓好湖长制工作,通过督导检查、逐级述职等措施,确保湖长制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要将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落实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河湖长制实施情况上报省委和省政府。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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