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17 12: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综合管理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制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按照福建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要求,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6.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2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12%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三)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切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在区域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前置作用。[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建立以县(市)区、高新区为单元的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对水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规划对节水的约束和引领作用

  1.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海水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节约利用规划体系。做好非常规水与常规水的科学配置,统筹给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以及水安全、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协调。[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和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资源情况,组织制定年度取水用水总量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水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委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对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和已经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计划用水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用水计划,办理用水计划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水。[市水利局牵头,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强化用水定额修订和计量器具的监管,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市水利局牵头,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节水指标统计体系,完善计划用水台账管理。[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水务公司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推进各行业、公共机构和居民节约用水

  1.推进工业节水。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建设节约用水型企业。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消耗。[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进农业节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遏制农业粗放用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发展节约用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约用水型农业。养殖业应当发展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推广养殖废水处理以及重复利用技术。[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进服务业节水。餐饮、宾馆、洗浴(含温泉)等服务性企业,要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限期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殊用水行业单位,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约用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体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推进公共建筑、公共机构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公共机构要配备用水计量设施,明确节水专职人员,加强用水设备、器具及管网日常管理,建设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要优先采购列入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推进居民生活节水。提倡居民合理用水、一水多用、节约用水,鼓励居民生活使用节水型器具。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水的指导,建设节水型居民(社区)小区。[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推进公益用水节水。城市园林绿化推广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街道清扫、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栓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市城管委、市园林局牵头,市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推进公共供水设施节水。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强城市自来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超过国家标准的供水管网渗漏水量不得纳入供水成本核算。[市建委、市水务公司牵头,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加强节水型产品和器具推广

  1.加大对节水型产品的论证监管工作。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领域及流通市场,加强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水务公司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节水技术和产品开发利用研究,制定发布节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推广目录和用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淘汰目录。[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加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力度

  1.制定对雨水、微咸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常规水的开发利用。[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要综合考虑再生水回用,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绿化保洁、建筑施工的非居民用水项目,当再生水水质标准能够满足项目需要时,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市建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园林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城镇新区、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时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区或者基础设施,应逐步配套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市建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建立完善水价调节机制

  1.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价形成和调节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市发改委、市建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水务公司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结合其水质和用途,合理确定非常规水价格。再生水生产实行优惠电价,按照中央、省公布的免征项目清单对照执行,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市发改委、市建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开展节水宣传工作

  建立节水宣传长效机制,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将节水教育纳入市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广告、公交车载电视、户内节水标牌、单位内部宣传栏等媒体,围绕节水的相关政策法规、重要意义、措施手段和节水典型经验等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节水意识,营造良好的节水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一)组织节水型单元载体创建工作

  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小区)、节水型公共机构创建标准,大力开展节水型单元载体创建工作,为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夯实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市水利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机关局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节约用水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十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财政投入机制,重点支持节水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水工程的实施、节水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节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

  (十四)完善法规体系。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节水的成功经验,完善节水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节水执法力度,按照《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打击和处理各种违法违规用水行为。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把节约用水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节水考评办法,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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