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1-07 16:18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福州市水利局

              2018年10月8日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

2018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信用福州建设,根据《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综〔2016〕176号)和《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全市信用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水利工程建设中统筹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福建省、福州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以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推进信用信息应用为核心,以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企业深化改革要求等方面作出示范。

二、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融入福州市整体规划,以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3个方面的建设为突破口,参与建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形成新时期福州诚信文化和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氛围。

1.主动融入攻坚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按照“敢为、能为、有为”的要求,找准定位,积极融入攻坚建设,成立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攻坚工作清单,聚焦福州市江北城区山洪防治及生态补水工程、福州市彬德排涝站改造工程、福州市湾边排涝泵站工程、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福州晋安河直排闽江通道工程、福州市桂后溪分流工程共6个市水利重点项目。

 2.狠抓政务诚信建设。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在中国福州网站公示相关制度,在信用福州平台录入信用记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开“空头支票”,“言必信,行必果”;严格履约政府采购等各种合同。

3.完善水利建设联合惩戒制度,每半年度开展水利建设项目双随机监督检查和日常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信用福州”工程建设方面建立“信用档案”。

三、工作任务

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平台支撑、强化应用,突出重点、先行先试,制度引导、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信用福州”建设。

(一)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加快守信践诺机制建设。《福州市水利局权责清单》具体实施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收支透明度,以决算检验预算,提升“诚信政府”形象。

 2.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守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发布权责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水利建设监督检查,杜绝行政随意性,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行力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3.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深入贯彻实施《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大力实施网上政务服务创新工程,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实行联合惩戒实施细则

加快推进水利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质,对水利建设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三)加强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加强本部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逐步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培训,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

(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积极参与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法依规提供、更新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为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务员考录、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管理等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

(五)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局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需,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各处室(单位)要确定本处室(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记录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及信息情况表附后)以及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管理人员并报建管处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报送建管处。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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