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明确监督职责,规范行政监督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水〔2017〕1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明确工作职责、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确保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未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跨县(市)区及上级委托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上级委托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范围规模
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具体规模和范围如下: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除了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他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条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三、依法依规受理投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的相关条款接受相应监督项目的有效投诉。相应监督项目的有效投诉是指:
(一)投诉人应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投诉书形式送达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事项应有基本事实;
3、投诉相关请求及主张;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5、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6、投诉过程,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出需要鉴定的,由提出方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证明。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不受理或驳回的,应当告知其不受理或驳回的理由。不符合投诉条件但书面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件,按信访件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中提出的备案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
五、积极推进电子招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推进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总体部署,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积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升级改造的相关工作。
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项目,要按照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执行。原则上由市级水行政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规范信息的征集、公示、查询与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
七、其他
此前我局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有关条款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州市水利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