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发改委印发《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6-10-20 10:05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运管〔202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直属有关单位:

《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5日

 

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旧水库改造提升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是指通过新增或改扩建泄洪设施、坝体加固培厚、坝顶硬化和坝坡防护等局部改造,以及加高扩容、拆除重建等措施,并同步完善雨水情监测预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系统提升极端暴雨洪水下老旧水库大坝安全韧性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对未建设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或监测设施不完备的大中型水库(不含已纳入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合并实施的水库),实施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提升安全监测能力的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位移变形、渗流渗压、应力应变等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自动化系统等。

第三条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国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水库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流域内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督促。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应锚定“水库不垮坝”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落实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保障水库长期稳定安全运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保障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严格执行老旧水库改造提升技术指南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直管水库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老旧水库开展拉网式排查,流域管理机构对直管老旧水库开展排查,统筹考虑气候变化、工程安全、防洪能力、监测预警、下游环境等,综合研判提出存在风险隐患的水库名录。

第七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且下游存在重要保护对象、遭遇极端暴雨洪水、梯级水库存在连溃风险、泄洪能力不足、大坝自身安全有严重隐患的老旧水库应开展分析评估工作,综合考虑工程失事后果、安全状况、防洪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水库风险等级;对评估为重大风险的水库,“一库一策”提出除险加固、局部改造、加高扩容、拆除重建、降等与报废、加强运行管护等分类处置措施建议。

第八条 老旧水库改造提升分析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评估报告需经水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复核。

水利部组织复核大型水库,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复核中型水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小型水库,并出具评估报告复核意见,作为开展改造提升工程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老旧水库实施局部改造的项目,可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履行初步设计程序。实施加高扩容、拆除重建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新建水库有关程序和政策执行。实施除险加固、降等与报废措施的项目分别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降等与报废有关程序和政策执行。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整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需要新建或完善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大中型水库,作为单一项目可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履行初步设计程序。

第十条 老旧水库实施局部改造的地方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批。项目审批前应分级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老旧水库改造提升前期工作实行提级管理。大型水库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中型水库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小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批。项目审批前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中央直管水库项目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技术审查组织部门对审查意见质量负责。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并向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提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中央直管水库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按规定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老旧水库实施局部改造的项目首次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复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以及投资计划管理要求的其他内容;报送后续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加高扩容、拆除重建项目,按照新建水库相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首次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投资计划管理要求的其他材料;报送后续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中央直管水库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

第十四条 地方管理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支持比例分别为工程总投资的60%、70%、80%、80%。有关方面应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同步到位,项目按时建成并发挥效益。

中央直管水库项目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老旧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大型水库、省级管理水库或坝高大于70米水库改造提升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中型水库或市级管理的小型水库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中央直管水库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分别组建项目法人。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明确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或以水库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因地制宜推行代建制等模式,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小型水库改造提升项目可根据实际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和技术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依规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应依法依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其参建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压实安全度汛责任,编制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在建项目度汛安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应按照水利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水库雨水情监测预报设施,应组织开展水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及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安全度汛、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等实施监督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加强本流域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督促。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辖区内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对因前期工作不实、建设管理不力、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来源:水规文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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