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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联合福建省水利厅共下达我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措施部分建设”资金126万元。
经研究,本次126万元资金分配方案如下:市本级40万元,马尾区10.55万元,晋安区4.55万元,闽侯县10.55万元,连江县4.55万元,罗源县12.05万元,闽清县10.6万元,永泰县12.05万元,福清市10.55万元,长乐区10.55万元。公示期5天,特此公示。
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591-833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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