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税征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取水计量不规范情形下的取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取水计量不规范情形下的 取水量核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强化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水计量不规范情形下的取水量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的六种情形:
1.取水户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2.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3.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4.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5.取水户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6.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二)取水户有多个计量器具的,仅针对不规范的计量器具核定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计量不规范期间取水量,不涉及其他未发现问题的计量器具。
(三)取水户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不属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的情形,在限期整改期间取水户取水量核定方法另行规定。
(四)非水资源税纳税人但属于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或者纳入取水计量在线监测的取水户,因取水计量不规范需要核定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计量不规范期间取水量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核定方法
取水计量不规范情形下取水量的计算公式为:
不规范期间取水总量=取水户日最大取水能力×计量不规范的天数。
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
(一)资料分析法
1. 适用条件。
具有以下任意一项材料的取水户,可适用资料分析法:
(1)有效的取水许可证;
(2)通过技术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书;
(4)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其他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有明确项目用水量的文件。
以上能收集到的资料中,按同口径换算到日最大取水量,各项资料确定的日最大取水量不一致的,以最大的为准,记为Q1。
2. 核定方法。
(1)有近三年内实际年取水量数据的。
近三年内实际年取水量以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税(费)数据为准,并按同口径换算到日最大取水量,两者日最大取水量不一致的,以最大的为准,记为Q2。
日最大取水能力按Q1、Q2的最大值计算。
(2)无近三年内实际年取水量数据的。
日最大取水能力按Q1计算。
(二)设备参数法
1. 适用条件。
取水户缺乏取水相关材料,无法适用资料分析法,但其取水设备上有设计的额定流量数据的(如水泵铭牌等)。
2. 核定方法。
日最大取水能力=∑(单设备额定流量×日最大运行时数)
(1)设备额定流量数据缺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定。
(2)日最大运行时数。纳入取用水在线监测的,按照该设备对应的在线计量站点最近一年内日取水时数(以省水资源管理系统上记录的有取水量的时数为准)最长的时间确定。监测时间超过90天(含90天),但不满一年的,按照已监测的时间内取水时数最长的时间确定。已纳入在线监测的,但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未上传有效监测数据的或者在线监测时间不足90天的,视为未纳入取用水在线监测。未纳入取用水在线监测的,日最大运行时数按12小时确定。
(三)其他核定方法
1.适用条件。
无法适用资料分析法及设备参数法的。
2.核定方法。
(1)定额推算法。
能取得取水户相关产品(服务)近三年日最大产量数据,且产品(服务)在国家或者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范围内的,按用水定额通用值和取水户日最大产量数据推算用水量,即为日最大取水能力。
(2)第三方机构核定。
以上方法均不适用的情况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综合考虑水源情况、企业取水设施、生产用水环节、产品产量等情况,按照“合理测算、适当惩戒”的原则,核定日最大取水能力。
取水户的取水水源、取水设施、取水用途、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按照以上方法核定的日最大取水能力,可持续使用,无需重复核定。
四、核定程序
(一)告知与核定
1.异常告知。发现取水户存在计量不规范情形需要核定取水量的,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取水户下达《水量异常核定告知书》(附件1)。
2.提交材料。取水户在收到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量核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如取水户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则采用第三方机构核定。
3.核定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水量核定。其中无需现场勘测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现场勘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委托第三方核定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结论送达。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水量核定后,应出具《取水量核定书》和《取水量核定技术复核表》(附件2、3),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单位。其中《取水量核定书》一式三份,取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各一份;《取水量核定技术复核表》一式两份,取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二)申诉与复核
1.提交申请。取水户对取水量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收到《取水量核定书》和《取水量核定技术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复核申请函;
(2)相关证据材料(如检测报告、文件依据等);
(3)授权委托书(如需委托他人办理)。
2.复核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户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取水量复核意见书》(附件4),载明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核定结果的理由及依据。
3.行政救济。取水户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取水量复核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水量异常核定告知书
2.取水量核定书
3.取水量核定技术表
4.取水量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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