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我局印发了《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简化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通知》(榕水利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理解,现就《通知》有关内容作进一步补充说明:
一、实施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水土保持监管政策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有效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报备工作。
二、简化内容
(一)明确通知适用范围。城区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居住区建设项目和公用建筑项目,居住区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建设工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居住区绿化工程、居住区内道路工程、居住区内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工程;公用建筑项目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建筑。
(二)简化验收报备材料。我市城区内弃土(渣)已纳入城市建筑弃土(渣)消纳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原审批水保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生产建设单位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2、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申请报告;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
6、当地城市渣土消纳相关支持性文件;
7、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相关凭证;
8、现场水保措施验收照片。
(三)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通知》未提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应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有关自主验收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和义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项目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
(四)明确通知试用期限。《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
三、目的意义
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原来验收报备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才能完成报备工作,简化为只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等,即可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这不仅减少了验收提交的材料,还大大降低了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费用,节约了企业前期工作成本。
我局着力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靠前服务、主动服务,聚焦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切实增强政策有效性,打通政策落实堵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让企业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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