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四批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82号)文件下达我市2023年第四批中央水利救灾资金2842万元,用于洪涝救灾水毁水利工程及监测预警设备修复等工作。
根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和《福建省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水〔2022〕36号)精神,资金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各县(区)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2、降雨强度、流域洪水量级、超警戒水位站次等致灾因素;
3、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
4、地方财政财力状况和水利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
5、历次水毁修复工作完成情况及上年度绩效考评情况;
6、突出重点水毁工程修复;
7、今年以来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8、资金符合性审查(剔除11类不符合本批次资金用途的项目:(1)新建、改建、重建类;(2)阻水建筑物修复;(3)中小河流治理(河道综合治理、清淤)、水库除险加固;(4)有专项维护经费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修复;(5)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6)应急抢险;(7)防汛物资储备;(8)防汛值班室改造、除防汛通讯系统以外的系统维护升级;(9)数据资料整编等;(10)水库、水闸、水文站所属房屋、院落维修;(11)其他与防汛无关的项目(如电站巡库路、护栏等)。
拟定分配方案如下:
市本级797万元(其中:雨水情站点和监控站点水毁修复580万元、闽江下游北港北岸护岸水毁修复117万元、闽江下游北港南岸港头河口护岸水毁修复100万元)、福清市667万元、闽侯县422万元、闽清县422万元、永泰县198万元、长乐区138万元、连江县112万元、晋安区51万元、马尾区20万元、罗源县15万元。
特此公示。
附表:2023年第四批中央水利救灾资金拟分配项目清单
联系人:何泽舜 联系电话:87305936
福州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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