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续(解)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5-11 17:34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321号)和《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榕委办20087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聘用管理和考核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工作,经研究,对2012516日实行的《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续(解)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续(解)聘暂行办法              

2.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续(解)聘情况登记表

 

 

 

 

 

福州市水利局

                   201659

 

 

 附件:

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续(解)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国家、省、市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水利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保证高层次紧缺人才的需要。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公布的,按照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

(二)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三)具备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聘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要求、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高、中、初三个层次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包括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任职年限、专业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和计算机水平等);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认真地考核;

(五)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

第七条 申请聘任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能够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五)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除外)。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局成立聘任委员会,负责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局主要(或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等共79人组成。

第九条 岗位聘任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公布竞聘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聘期和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个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近年来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或小结);

(三)所在单位处(室)领导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现实表现签署意见;

(四)局办公室对任职资格审查出具初步意见;

(五)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六)局聘任委员会对拟聘任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出聘任方案;

(七)对岗位拟聘人员在本单位公示7天;

(八)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九)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核认定;

(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第四章 聘期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行聘期管理。聘期由聘用单位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自市人社局审核认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与市人社局聘期一致,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二条 通过竞争,首次聘任高一层次职务的,应聘任在该层次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上。每满两年,高一等级岗位如有空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调整到高一等级岗位。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合同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续聘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经任职期满考核称职以上者并在今后仍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具体任务者,经聘任委员会同意,可予以续聘。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如有突出贡献或被评为省、市劳模或评为省、市先进工作者(综合性)的可优先聘任。

第六章 缓聘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缓聘。

(一)任职期满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二)有岗位,有任务,因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分配的任务的;

(三)因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缓聘期限一般为3个月,自缓聘之日起算,工资待遇暂按原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缓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聘任至原专业技术岗位,不合格的,予以低聘,工资待遇按低聘职务执行。

第四章 低聘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考核为不称职者,予以低聘。

(一)不能履行所任职务的岗位职责,因水平和能力等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预定任务,业绩较差的;

(二)承担的工作明显低于所任职务的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低聘至少低于原职务一级(即原为高级岗位的低聘至中级岗位,中级岗位低聘至初级岗位。),工资享受实聘职务的待遇。

第五章 解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连续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三)任期内考核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当年被效能告诫两次的;

(四)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五)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六)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七)在聘期内自行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第(六)项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聘用原职务。

第二十一条 解聘原岗位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聘任至最低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的不予聘用。被开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一月份进行;新补充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聘用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水利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