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榕人薪〔2010〕8号)和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薪〔2010〕1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福州市水利局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本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一、指导思想
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坚持统筹兼顾,稳慎推进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规范津补贴收入分配秩序和统筹在职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
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搞活内部分配的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为本单位编制内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量由市公务员和市财政局核定,今后年度,根据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
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预留性绩效工资总量构成。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6倍的幅度以内,由局另行下达资金。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其余部分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项目主要由岗位性绩效工资、工龄补贴和预留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岗位性奖励绩效工资
岗位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各岗位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工作条件、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以及工作年限的差别,通过对岗位基本工作量、工龄补贴的计算,确定岗位性绩效工资,按岗位分别设立管理岗位绩效、专技岗位绩效、技术工人岗位和普通工人岗位绩效。
1、管理岗位绩效适用于各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按月发放。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该项津贴从免去职务的下一个月起即行取消。
五级职员(正处级)岗位系数1.45;
七级职员(正科级)岗位系数1.3;
八级职员(副科级)岗位系数1.2;
九级职员(科员股级)岗位系数1.0;
十级职员(办事员)岗位系数0.9;
见习人员岗位系数0.7。
2、专技岗位绩效适用于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以其技术业务水平的高低、技术责任的大小、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计发。
高级工程师岗位系数1.3;
工程师岗位系数1.1;
助理工程师岗位系数1.0;
技术员岗位系数0.9;
见习人员岗位系数0.7。
3、技术工人岗位绩效根据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的艰苦程度确定。
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岗位系数1.2;
技术工二级(技师)岗位系数1.1;
技术工三级(高级工)岗位系数1.0;
技术工四级(中级工)岗位系数0.9;
技术工五级(初级工)岗位系数0.8;
普通工岗位系数0.7。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停发基础性岗位绩效工资情形之一的,相应停发奖励性岗位性绩效工资。
(二)工龄补贴
按照工作年限实施工龄补贴,按每年补贴5元的标准执行,每增加一年工龄增加补贴5元,按月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人员当年不实行工龄补贴。
(三)年终考核优秀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剩余部分全部纳入当年12月或年终考评时进行发放。
六、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实施绩效考核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做好绩效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有机衔接。
七、相关政策
(一)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外的其他部分(包括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全部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退休人员高龄补贴、归侨退休补贴项目保留外其他一律归并到新的退休人员补贴项目内。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福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此后,国家如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做出新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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