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要求,省水利厅联合省发改委印发了《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闽水〔2002〕水政31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2016年根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省水利厅联合省发改委对《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修订<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水水政〔2016〕67号)。
2016年之后,水利部先后修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出台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办资管〔2020〕22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以下简称水利部办资管〔2021〕189号)等文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2016年修订的《补充规定》已有部分条款不适用。为满足新的管理形势要求,省水利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补充规定》进行再次修订。
本次主要依照2016年之后水利部新修订的规章及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对《补充规定》的9个条款进行修订,详细修改情况见下表。
原文条款:
原文第一条“凡是在我省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除《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修订后条款:
凡是在我省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除《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的建设项目外,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
修订说明:
1.水利部办资管〔2021〕189号规定“从水库取水的建设项目,视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
2.水利部办资管〔2021〕189号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水资源论证。”
修订后条款:
新增第二条“从已通过水资源论证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水库中取水的建设项目(不含水力发电),年申请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可参照我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相关规定采用承诺备案制办理取水许可证。年申请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修订说明:
从水库取水的建设项目取水标的和水库的取水标的相同,如水库已经开展过水资源论证,相当于该建设项目的水源可靠性已经过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只需再论证用水合理性。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年申请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参照第六条第四款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适用范围)参照我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相关规定采用承诺备案制办理取水许可证,简化取水审批手续。年申请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常规程序单独开展水资源论证。
原文条款:
删除原文第四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工作由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执行水资源论证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修订说明: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已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转为行业管理。乙级以上资质全部由中国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协会认定,目前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不再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因此删除资质管理的相关表述。
原文条款:
原文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分级技术审查。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政〔2006〕39号)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组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工作。”
修订后条款: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分级技术审查。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组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工作。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结合其他取水申请材料一并审查,可不再召开技术审查会。”
修订说明: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原第十条规定改为第九条规定。
2.除了《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外,2021年另外印发了《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因此将原表述“按照《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修改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3.水利部办资管〔2021〕189号规定“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结合其他取水申请材料一并审查,可视情况不再召开技术审查会。”
原文条款:
原文第六条“有下列取水情形之一,且对周边水生态环境和第三者影响不大的,可简化水资源论证内容,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一)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下的;(二)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或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0千瓦以下的电站取水的。”
修订后条款:
有下列取水情形之一的,可简化水资源论证内容,填写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一)普通行业申请年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的;高耗水或高污染行业申请年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二)申请年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3.6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或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0千瓦以下的电站取水的;(四)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灌区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生态补水工程(河道外用水的)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修订说明:
1.在实践中发现各地对日取水量有不同理解(如日最大取水量、日均取水量),且取水许可按年取水量审批,将原条文中日取水量换算到年取水量,并将表述修改为申请年取水量,避免混淆且跟审批制度更好衔接。
2.原水资源论证表只有1种,水利部办资管〔2021〕189号将水资源论证表分类A类以及更加简洁的B类。为优化审批程序,将原定水资源论证表适用范围也拆分为A类和B类。
3.第(一)款为原规定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适用范围拆分并结合水利部办资管〔2021〕189号规定的普通行业申请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内的可以适用水资源论证报告表A;第(二)款为原规定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适用范围拆分;第(三)款为原规定内容,保留不变;第(四)款为水利部办资管〔2021〕189号规定的水资源论证表A适用范围。
修订后条款:
新增第七条“有下列取水情形之一的,可简化水资源论证内容,填写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一)申请年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二)申请年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三)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
修订说明:
1.第(一)(二)款为原规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适用范围拆分。
2.第(三)款为水利部办资管〔2021〕189号规定的水资源论证表B适用范围。
原文条款:
原文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依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修订后条款: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采取取水许可承诺备案制的,从其规定。
修订说明:
2021年我厅印发《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资源〔2021〕7号),明确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地区,可实行取水许可承诺备案制,并在该文件中对取水许可承诺备案制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原文条款:
原文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重新或者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自取水许可申请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修订后条款:
取水申请批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
修订说明:
1.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和取水许可申请两项行政审批已合并为一项,目前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再单独审查,因此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通过后”修改为“取水申请批准后”。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本次取水申请失效的情形参照该条款进行修改。
原文条款:
删除原文第九条“业主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修订说明:
原取水申请是可研审批的前置,2017年修订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不再将取水申请作为可研的前置,现取水许可改为开工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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