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权交易原则
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交易主体
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交易类型
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
交易方式
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水量
应充分考虑来水条件、水资源年际动态变化、节水水平等因素,不得超过分配和明晰给转让方的可用水量结余。
交易价格
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具备相应能力机构的评估价可作为协商的基准价或挂牌价。
《规则》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2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3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规则》
对交易主体开展交易
进行了规范指导
1
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开立实名交易账户,按照规定进行注册、交易和结算。原则上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2
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列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水源类型等,提供用水权相关权属凭证、审批部门(机构)认可的允许开展交易的材料等。
3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水权变更或备案手续。
4
用水权交易双方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载明的水量、用途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水资源调度与管理有关规定。发生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1
交易平台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预警用水权交易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防范化解交易风险。
2
交易平台对用水权交易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除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之外,不得泄露所知悉的交易主体相关信息。交易服务相关参与方、交易系统软硬件服务提供者不得泄露交易服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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