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3000-2020-0002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0-07-09
  • 标    题: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202071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20〕388号
  • 发布日期:2020-07-1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202071号提案的答复
榕水利综〔2020〕388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20-07-10 16:03

                                   办理结果:A 

尊敬的余永俤委员: 

  《关于提升改造跨江大桥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议》(第2020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水利部门高度重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合城乡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开展相关跨河桥梁的规划设计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评审论证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在确保河道两岸堤防安全、河势稳定、行洪畅通的前提下,我市陆续建成了鼓山大桥、魁浦大桥等数座跨闽江大桥,为闽江两岸市民的通行带来极大的便利。 

  一、严格洪水影响评价,确保沿江防洪安全 

  桥梁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主要由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及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水利部门主要在桥梁工程项目前期过程中对项目业主申报的设计方案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确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满足防洪和岸线规划等要求,维护两岸市民和建筑、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主要依据有: 

  1.《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并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二、河道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闽江为一级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即省水利厅负责监督管理,涉及闽江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需报省水利厅进行审批。 

  委员提案中提到的橘园洲大桥、浦上大桥、鼓山大桥、魁浦大桥等均为上跨闽江的桥梁,如后续的桥梁慢行系统改造建设中有桥墩设置在闽江中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上报省水利厅论证和审批。 

  若该桥梁慢行交通系统项目启动后,我局将积极参与方案研讨并提供技术支持同时积极沟通省水利厅协调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事宜相信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一定能够编制出科学、美观的桥梁慢行交通系统设计方案,我局将同各有关部门一道促进该系统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进一步满足市民的通行需求。 

  领导署名:何德金  

  联 系 人:陈鸿图 

  联系电话:83370616 

                                                      福州市水利局 

                                                      2020年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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