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0-2500-2020-0003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0-09-12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兼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20〕504号
- 发布日期:2020-09-14
- 有 效 性: 有效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2020年第25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水利局兼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水利局
2020年9月12日
福州市水利局兼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聘用兼职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兼职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依据《福州市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本局(含局属单位,下同)兼职法律顾问的聘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担任本局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精通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
(二)中共党员;
(三)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职业律师应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入选上一年度的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七)未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
(八)五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四条 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
(三)对重要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论证;
(四)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审查;
(五)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
(六)办理本局交办或委托及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忠于法律和事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本局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对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法律事务,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损本局利益、形象等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兼职法律顾问具有独立自主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考察、会议及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其他工作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对所承办的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并署名,经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审核,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程序报送。兼职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情况,由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告知兼职法律顾问;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聘用兼职法律顾问,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
(一)每年基础顾问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二)仅需兼职法律顾问提供一次性或者短期(不超过三个月)法律顾问服务,且服务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三)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方式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且经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续聘。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聘用兼职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之一选聘:
(一)从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中按照聘用人数1:3比例随机选取聘用候选人,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确定聘用人选。
(二)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政府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确定聘用人选,其中法学专家作为聘用候选人的应当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执业律师作为聘用候选人的应当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拟聘任的兼职法律顾问应报市司法局备案,并与兼职法律顾问所在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向聘用人员发放聘书。聘用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备案。
第十一条 兼职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采用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等统一制定的合同格式范本,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6〕18号)等明确,并约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解聘事项。聘用合同期限一至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兼职法律顾问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由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于每年底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兼职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报请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严重违反党纪党规、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不宜继续任职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对履职中的差错,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
(四)从事与本局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
(五)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解聘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兼职法律顾问违反聘用合同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本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通报相关单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兼职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同意,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可以申请辞职。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兼职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的,依据或者参照政府采购法、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合同并依约领取。
(二)提供一次性或短期(不超过三个月)法律顾问服务的,比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规定的标准,每小时收费不超过300元,根据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计酬,但一年内服务费用总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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