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8-0002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8-08-03
  • 标    题: 关于重新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8〕222号
  • 发布日期:2018-08-0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重新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榕水利综〔2018〕222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8-08-08 10:20

各县(市)区水利(农林水)局,高新区经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精神,结合我水行政监管职能实际,制定了《福州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结合我水行政监管职能实际,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各监督职能处室和检查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三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福州水利信息网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监管责任处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各监管责任处室牵头,从本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及监管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监管责任处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监督职能处室依据季节、汛期等时段自行安排。 

  第七条 按照信用监管职能要求,建立水利市场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将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信用等级挂钩,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将随机抽查的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处室并形成最终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建议等事项。监督职能处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水利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综合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抽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多部门的监管责任事项清单,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联动执法机制。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催告仍拒不整改的,将予以全通报处理,必要时上报省厅予以全通报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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