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8-0000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8-03-16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城区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8〕80号
- 发布日期:2018-03-20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福州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城区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城区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
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
城区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事业单位车改工作顺利落实,严格管理公务交通费报销,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福州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精神,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福州市水利局事业单位,具体包括:福州市水资源和河务管理中心、福州市洪水预警报中心、福州市水利电力管理站、福州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福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
第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区公务交通费报销制度。出行必须按规定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控制出行人数和方式,严格城区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
第四条 城区公务交通费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城区内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五条 城区内公务出行费按实际出行人数、实际使用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事业单位公务交通年度报销总额不超过根据“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计算的总额。
第六条 城区公务出行范围包括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寿山、日溪、宦溪除外)。
城区内公务出行使用交通工具可包括: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具体使用应当按工作轻重缓急,福州市水资源和河务管理中心、福州市洪水预警报中心、福州市水利电力管理站需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使用;福州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福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使用。
第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应在每月上旬统计核算本单位工作人员上月城区公务出行实际费用,填写《城区公务交通费报销审核表》、有效单据(如公交车票据、城市轨道交通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等,经所在单位财务人员审核、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核销。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城区内公务出行开支,对为经批准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出行费用而无票据凭证的,不得报销。
第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城区公务出行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所在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等对城区内公务出行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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