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级补助县(市)区水利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补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补助资金”),是指从市水利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发展性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县(市)、区水利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补助资金应当优先分配用于水利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预算财力适当扶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其他水利项目,并对贫困县及财政困难县给予倾斜。水利补助资金优先保障的项目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项目;
(二)中央和省文件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四)扶贫开发水利项目;
(五)自然灾害受灾恢复重建项目;
(六)符合有关规定政策的其他水利项目。
水利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额度根据市水利局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水利工作任务,在保障市本级水利预算资金使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
第四条 水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项目投资由县(市)区政府主导,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五条 水利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水利补助资金可以以切块方式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照市级补助项目及资金的批准方案落实执行。水利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在上报市水利局的年度建设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安排,没有纳入上报市水利局年度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市级补助分配对象。
第六条 水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水利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1、审核报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2、会同市水利局下达水利补助资金;3、对市水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4、审核批复市水利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包括:1、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2、组织编制水利资金年度预算;3、对县级补助申请,提出审核分配方案;4、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水利补助资金,组织和监督水利补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执行;5、提出水利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要求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水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事项:具体负责组织做好3年水利项目库建设,细化并完善水利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按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申报、核实、审查或审核及资金拨付结算、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是水利补助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事项:申报项目、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报告等相关工作,依法依规使用水利补助资金。
第八条 水利补助资金申报由市水利局制定申报指南组织实施。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于每年3月之前联文向市水利局报送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市水利局根据有关县(市)、区的补助申请材料,对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审查或审核;结合当年支持重点,于每年度4月份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在水利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联文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条 水利补助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应在年度预算任务下达后当年内完成。水利补助资金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财政年度。对已批准的项目市级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初步设计的概算或实施方案投资估算的50%,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有变更项目或资金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有关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要在收到下达补助资金文件30天内,将资金拨付或细化分解至具体项目,并严格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水利补助资金执行期间,市水利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整改。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按相关规定形成绩效管理报告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保留或取消、增排或减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市财政局和水利局可以缓停、减排或取消相关项目的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水利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政府预算,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 水利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如需依规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水利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水利、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终对当年水利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情况进行专门清理结算,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市级水利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职责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
受、积极配合水利、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水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