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水利局、区农林水局: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规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审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第24号令)第八条、《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要求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由我局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按照“谁立项谁审批,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县级立项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监管。
二、原已由我局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其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工作相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福州市水利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