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7-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7-03-28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7]216号
  • 发布日期:2017-03-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细则》的通知
榕水利综[2017]216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7-03-28 00:00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2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及《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局制定了《福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细则》,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水利局

2017328

福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为加强全局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收款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为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标准为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勘察设计资质、专利权等。

第三条  按照账物分开管理原则,局办公室负责机关资产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局计财处负责机关资产的账目管理。

第四条局计财处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处室制定全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局有关处室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局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会计核算。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验收、维修、报废、保管和登记等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并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总责。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购置、维修固定资产,应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集中采购,统一维修。凡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采购、经使用人验收并签字,凭正式发票交办公室负责公用物资登记人登记后,填制公用物资登记单及保管人,局计财处凭公用物资登记单和发票方可帐务处理。

  局机关各处室需要添置固定资产以外的办公用品,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集中采购。

  局属各单位购置自用固定资产,应编制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人员工作调动、离岗、退休等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应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资产的移交手续。资产移交不清的,局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人事变动手续。对造成丢失或其他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度终了前,必须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收入,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在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之间进行调剂。国有资产在局属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由局财务处填制调拨单,各单位根据调拨单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货币资产损失核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单位帐面价值的资产,应报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进行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六条 局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3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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