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6-0005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6-12-19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6]936号
  • 发布日期:2016-12-1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水利综[2016]936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6-12-19 00:00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州市水利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水利局

                             20161219

 

《福州市水利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车使用,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及公车使用效率,按照《福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车是指经福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福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车辆情况表》中的车辆(机关保障车2台、防汛专用车3台及局属单位保障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事项是指按照本局职责所必须进行的机要通信、应急处置、事故抢险、执法检查、调研督导、出差下乡、老干部保障等。防汛专用车仅用于防汛期间或防汛安全检查和防汛预警监测站维护、抢修等用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调研督导、出差下乡公车使用范围为《福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包括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 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应急预案中另外制订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或制订专门的公务用车特别规定。

第六条 本局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中,应急处置、事故抢险有用车优先权和先用事后报备权。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局防汛办负责防汛专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派遣,局属各单位负责本级车辆的统一管理。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八条 局机关公务用车坚持用车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局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用车事由、用车部门,行车路线、批准人及用车人。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费用等信息。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养、定点投保,定点单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十一条 单位因会议和集体活动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重要会议(活动)或紧急情况需抽调车辆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公车。

第十三条 凡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应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

(一)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除了公务外出和加油、维修、保养等情况,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统一封存,存放在单位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务用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务用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和驻局监察室应加强对本局公务用车的日常检查,确保公车运行安全。对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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