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6-0004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6-12-19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6]937号
  • 发布日期:2016-12-1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水利综[2016]937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6-12-19 00:00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州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水利局

                           20161219

 

 

 

福州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州市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16]28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本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由局办公室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七条本局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处室(或单位)将接待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各级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各级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各级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积极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按照市财政规定的会议用餐标准落实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监察、计财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属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局计财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局计财处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邀请外宾来闽参加经贸、文体、科教等国际性活动应当加强邀请的针对性、时效性,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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