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4-0006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4-11-13
-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党组〔2014〕44号
- 发布日期:2014-11-13
- 有 效 性: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
2014年11月13日
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机关党委会同驻局监察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包括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其班子成员。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党建工作考核、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开展专项考核和重点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领导及其班子成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局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和办公室;
(二)局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及其班子成员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对其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意见和要求;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考核组对有关单位开展重点考核。考核组完成考核后应提交考核情况报告。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对被考核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一)贯彻落实市委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要求、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的情况。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明确领导班子各个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和分工,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水利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一同考核的情况;
(二)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持执行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
(三)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的情况;
(五)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四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情况;
(六)组织领导并积极支持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经常听取反腐倡廉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的情况;
(七)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情况;
(八)强化制度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九)贯彻执行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承诺制度、报告制度、约谈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主要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不落实的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挂钩,严格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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