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4-0003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4-04-30
  •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党组〔2014〕19号
  • 发布日期:2014-04-3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水利党组〔2014〕19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4-04-30 00:00

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 

            2014年4月30日   

 

中共福州市水利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局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察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巡查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单位负责、对干部负责,客观公正地看待巡查涉及到的问题,实事求是地综合和反馈巡查涉及事项的情况。

  (二)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对巡查涉及事项要多听取群众意见,多方面了解情况,多角度分析问题,准确把握巡查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 巡查范围及对象主要是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第三条 巡查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年至少巡查1个局属单位,每个单位巡查时间一般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巡查组成员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党务和水利专业人员等组成,邀请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参加。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具有监督权、检查权和建议权。

(一)对局党组部署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向被巡查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巡查工作需要,召开有关会议,并向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巡查单位提供与巡查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账册等,进行与巡查工作有关的检查。

(四)要求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就巡查工作有关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群众反映集中或强烈、线索比较具体清晰的有关问题,或发现违纪违法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巡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证政令畅通的情况,执行局党组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状况,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集体研究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八项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管理的情况。

(六)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八)巡查工作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步骤方法

(一)巡查步骤主要包括做好巡查准备、发布巡查预告、召开动员会议、组织座谈走访、专项检查核实、形成巡查报告、进行书面反馈等。

  (二)巡查采取“听、问、查、访、析”的方法开展。即:听取被巡查单位领导情况介绍;主动询问有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账册;访问干部群众,向知情人了解情况,听取局分管领导意见;分析研究和认真思考收集到的情况,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真实可靠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据此对所巡查单位的情况进行综合,形成巡查工作报告。

  第九条 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规定范围内的任务,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工作,对被巡查单位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做好材料的收集和保密工作,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驻局纪检组、局党组。

  (二)完成每项巡查任务后,要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报告,为局党组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三)巡查组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好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公道正派,严禁借巡查工作之便泄私报复。

(五)被巡查单位必须支持和配合巡查工作,不得干扰和妨碍巡查工作。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驻市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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