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3-0012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3-06-21
- 标 题: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实行机制砂和天然人工砂准运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3]471号
- 发布日期:2013-06-2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水利局、各区农林水局,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机制砂、天然人工砂(水洗砂)运输管理,经研究决定,参照《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实行机制砂、天然人工砂(水洗砂)准运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水利局、各区农林水局负责通知辖区内经审批设立的机制砂、天然人工砂(水洗砂)场,自接此通知起执行准运制度。
二、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制砂、天然人工砂(水洗砂)一律在福州市辖区内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销售,一律到我局申领机制砂准运单。
三、在进行销售运输时,需开具由我局监制的机制砂准运单,同时与砂场销售凭证配套使用,单一使用无效。准运凭单上应载明起止地点,运砂船(车)号,砂石规格、装载数量及有效时间等内容,有效时间应根据起止地点进行合理限定。如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运输,一经发现,将按照《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运砂船(车)及销售的砂场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运营资格。
四、辖区内经审批设立机制砂、天然人工砂(水洗砂)场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重点工程供砂单位需负责所辖砂场的运输管理,并由各县(市)区水政监察大队监管。
五、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重点工程供砂单位委派专人携申领报告于6月26日前到我局水政处办理机制砂准运单领用事宜。联系人:洪月明,联系电话:83369009。
福州市水利局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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