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
-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3-001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3-05-30
- 标 题: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河砂(石)资源陆上准运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3]410号
- 发布日期:2013-05-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河砂(石)资源陆上准运制度的通知
榕水利综[2013]410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3-05-30 00:00
闽清县、闽侯县、长乐市水利局,仓山区、马尾区农林水局,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河砂(石)资源陆上准运制度自2月5日开始试行以来,取得较好成效,为深化河砂(石)资源准运制度,我市将继续规范实行河砂(石)资源陆上准运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河砂(石)资源车辆准运凭单》监制、颁发权限为我局所有,各县(市)区各类准运凭证自6月1日起停止使用,擅自使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自6月1日起,未随车携带我局监制的《福州市河砂(石)资源车辆准运凭单》的河砂运输车辆均视为违法运砂车辆,当场未能出示而事后补办的相关手续均视为无效。
三、各县(市)区民生堆砂场不得跨县(市)区销售运输河砂,请各县(市)区做好所辖堆砂场的告知、监管工作。
福州市水利局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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