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3-0003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3-02-27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收集发布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3]110号
  • 发布日期:2013-02-2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收集发布制度》的通知
榕水利综[2013]110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3-02-27 00:00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有效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发布,推进我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专栏建设,现将《福州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福州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收集发布制度

                               

                  

福州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

和信用信息收集发布制度

为有效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发布,推进我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专栏建设,依照《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水利〔2011〕46号)和《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建立专栏信息收集发布制度的意义

福州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是我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我局依托门户网站积极对外公开相关建设项目信息,同时也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对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二、信息报送机制

(一)确立信息采集报送联络员。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化,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领导,对本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要求熟悉本部门工作,能够准确、及时采集、整理、传递本部门的相关信息。

(二)明确报送内容。

1、项目信息主要报送内容。

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项目建议书批复信息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信息

(3)初步设计批复信息

(4)规划同意书批复信息

(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信息

(6)开工报告批复信息

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2)招标投标信息

(3)征地拆迁信息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5)施工管理信息

(6)合同履约信息

(7)质量安全信息

(8)资金管理信息

(9)工程验收信息

(10)项目从业单位信息

①、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1)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

①、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2、信用信息主要报送内容。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

(2)资质基本信息

(3)代表业绩信息

(4)信用评价信息

(5)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

(2)执业资格信息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以上信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要求报送。各有关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报送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具有保密内容的项目信息,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不报送公开。

(三)执行月报制度。从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每月21日为信息报送时间,各有关处室和单位须在规定时间报送相关信息,对于需要立即面向社会公开的项目信息应实时报送。

(四)报送注意事项。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对报送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报送前,须经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发布。

三、信息网上发布机制

(一)我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各处室和单位专人负责。

(二)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上网信息有无涉密内容;

2、信息中的数据是否准确;

3、发布信息是否有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专职专责做好此项工作,并将各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报送至监察室和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将通过各单位信息报送、月报制度执行情况予以通报。对重大项目信息报送、发布不及时、不准确,漏报、瞒报,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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