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3-0001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3-02-05
- 标 题: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试行河砂(石)资源陆上准运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3]80号
- 发布日期:2013-02-05
- 有 效 性: 有效
闽清县、闽侯县、长乐市水利局,仓山区、马尾区农林水局,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为了深化我市河砂(石)资源准运制度,遏制非法采、运砂行为,根据《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市政府要求,从2013年起,我市开始试行河砂(石)资源陆上准运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起,我市所有经审批设立运营的堆砂场在进行陆上河砂销售运输时,需开具由我局监制的《福州市河砂(石)资源车辆准运凭单》,同时与堆砂场销售凭证配套使用,单一使用无效。准运凭单上应载明起止地点,运砂车车牌号,砂(石)规格、装载数量及有效时间等内容,有效时间应根据起止地点进行合理限定。如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陆上河砂运输,一经发现,将按照《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运砂车辆(铲车)及销售河砂的堆砂场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运营资格。
二、辖区内经审批设立堆砂场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重点工程供砂单位需负责所辖堆砂场的陆上运输管理,各县(市)区民生堆砂场不得跨县(市)区销售运输河砂,并由各县(市)区水政监察大队监管;省、市重点工程供砂的堆砂场不得对外销售非重点工程用砂,并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监管。
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13〕1号精神,以仓山区为试点,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陆上河砂运输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查获后,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进行处罚。
四、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重点工程供砂单位委派专人携申领报告于2月8日前到我局水政处办理《福州市河砂(石)资源车辆准运凭单》领用事宜。联系人:黄燕,联系电话:8335753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