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水利部2004年颁布了《办法》,对于推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各地实践看,建设发展水利风景区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水利行动,有效提升了水利工程综合效益。该办法已实施十余年,在此期间,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2018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中央对水利部新增“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综合利用”“维护河湖健康美丽”的工作职责,并在机关司局“三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内容,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成为水利部职责。同时,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如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的“先设立、再规划建设”的景区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评轻管,对景区项目建设、运营活动等刚性约束不够,未建立景区复核、退出等动态管理机制,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补充、完善和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认定、管理等制度,满足新阶段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主要内容
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申报与认定、运行管理、监管管理、附则。第1条至第5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第6条至第12条,规定了规划分类、总体规划、建设规划、规划标准、景区建设、信息化建设。第13条至第16条,规定了分级认定、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变更事项办理。第17条至第26条,规定了标识管理、运行管理、监测信息、水利科普和水文化宣教、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安全管理、禁止行为、经费。第27条至第33条,规定了景区监管、自查、复核、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撤销、宣传、法律责任。第34条至第35条为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施行日期与相关文件废止。
三、主要变化
一是明确了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完善基础设施,体现水文化内涵。结合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河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绿色小水电、移民村落等建设,完善安全、文化、服务等设施。结合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国家水利遗产、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国家水情教育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建设水利知识普及和教育设施、水文化展示场所。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设施,建立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
二是明确了水利风景区申报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规定申报国家或者省级水利风景区,应当完成景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无水事违法行为以及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水利工程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一般需认定为省级水利风景区二年以上。
三是新增了水利风景区运行管理安全管理条款。规定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游览路线沿线设置路标、指示牌等标识。在不宜对公众开放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在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完善了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四是新增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自查、复核、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要求。规定了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每年开展自查,并向水利部报送自查报告。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五年以上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开展复核。根据工作需要,水利部不定期对国家水利风景区开展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
五是新增国家水利风景区撤销条款。规定了因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功能调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经复核、重点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水利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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