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8号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
水利部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地下水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进行调研,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
二、《条例》在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方面的规定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是做好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调查评价程序和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明确调查评价内容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二是完善规划编制程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三是强化规划衔接。要求编制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三、《条例》对地下水节约与保护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的重要指示,《条例》完善了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各项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二是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要求。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三是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安装计量设施。四是细化地下水保护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明确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要求城乡建设和河湖整治要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四、《条例》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是要求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二是加强地下水监测。要求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四是加强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
五、福州市对打击地下水违法行为方面的依据
一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二是《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三是《福建省延续取水管理暂行办法》;四是《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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