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解读
时间:2018-05-21 17:07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农田水利条例》共分八章,共四十五条,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规划引领,统筹协调。条例明确,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田水利规划,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二是建管并重,确保效益。农田水利工程“三分建,七分管”。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在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部分,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三是节水优先,提高效率。条例明确,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在第五章灌溉排水管理部分,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四是多方合力,保障投入。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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