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十条”落地一年半后,“水十条”重磅来袭。1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0条、35款、76项、238个具体措施,各项措施都落实到了相关部委身上,并且把政府、企业、公众攥成一个拳头,向水污染宣战。
关——“十小”企业全取缔
【条文】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解读】“水十条”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问题看得透,症结把握得准。
随着新环保法、“大气十条”、“水十条”的实施,地方和企业会发现污染环境的成本越来越高。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就会被重罚,甚至被取缔。
治——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条文】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此外,“水十条”还对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等作出要求。
【解读】在污染严峻的局面下,就得用“重典”。用最“强悍”的制度和机制,实现整治水污染的目标。十大重点行业的整治,表面看是治标,实际更是治本,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除——清除垃圾河黑臭河
【条文】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解读】有的省垃圾河、黑臭河约占省内河流总长度的10%以上,有的城市黑臭水体能占到河流总数的58.7%。“水十条”就是要解决污水直排等瓶颈问题,并要求地方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与治理进程,将水环境保护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
禁——禁养区不能有养殖场
【条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解读】农业已超过工业成为我国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工矿业和城乡生活污染向农业转移排放,导致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下降;化肥、农药长期不合理且过量使用,畜禽粪便、秸秆和农田残膜等农业废弃物处置不合理。化肥、农药要减量使用,农膜、秸秆要无害化处理。
调——阶梯水价倒逼节水
【条文】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解读】按通常使用的水费支出占比收入比这个指标衡量,我国城市普遍在0.5%至1%之间,而发达国家的比例约占1%至1.5%。必须加快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倒逼节约用水。在不影响民生的情况下,逐步拉开一二三档水价的差距。水价调整要循序渐进,不能影响居民生活。
保——水源到水龙头无忧
【条文】定期公布饮水安全状况,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对江河源头等水质较好的水体保护;重点整治长江口、珠江口、渤海湾、杭州湾等河口海湾污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解读】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安全高度关注。“水十条”聚焦千家万户的水缸、水龙头,强调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将7大重点流域、9个重点河口海湾、3个重点区域、36个重点城市作为重中之重,以硬措施落实硬任务,势必将使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受得到水污染防治取得的实效。
责——因水可摘“乌纱帽”
【条文】国务院与各省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一岗双责”。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解读】“一岗双责”要求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水污染防治尽职尽责。对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处分,离任的也会终身追责。
节——推最严水资源管理
【条文】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解读】新时期治水思路中首先就是“节水优先”。“水十条”特别对地下水超采进行部署。华北是最大的地下水超采区,引起地面沉降,必须大力整治。落实节约用水,应该在完善市场价格杠杆、完善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加强公众水情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大力度。
晒——给最差城市等“亮牌”
【条文】加大执法力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同时,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解读】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环保履责不到位,甚至充当排污企业的“保护伞”。“水十条”要求定期公布环保“红黄牌”企业名单,并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排污企业的新局面。
奖——以奖促治找领跑者
【条文】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解读】处罚是一方面,对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的应当奖励,并且应该通过个人和单位树立“标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促进水污染的治理。
(记者杨维汉、崔静、余晓洁、于文静参与采写:吴晶晶、关桂峰)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链接: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七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超70%】
——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地级市集中饮用水水源水质达Ⅲ类高于93%】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敏感区域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重要用水量两指标双下降】
——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限期淘汰不合标准用水器具】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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