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今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河段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闽江、九龙江、敖江由省领导担任河长,流域内市、县(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段长,河长、河段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
自动监测水质
建立河流档案
各地要全面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实时监测监控系统,明年1月起,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月一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明年底前,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也要加快推进自动监测。
意见指出,到明年,国家、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1%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国家、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主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库入库河口及重要河段要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处理系统;建立河流档案,形成“一河一档、一段一档”;建立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对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建立河流管养制度,开展河流确权登记,制定河流养护标准。在河道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岸线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缩小水域面积或降低行洪、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禁止非法围湖造田、填河造地;已经违法围湖造田、填河造地的,当地政府应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完成。
“3条蓝线”
保护水环境
我省将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设区市城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50米的区域;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或穿越县城及重要乡镇、开发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其他河流预留不少于15米的区域。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制度,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搬迁。山仔、东张等水质富营养化的水源地,属地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
实施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制度,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县城以上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除温泉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抽取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对原有以地下水为自备水源的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
我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旧水电站进行更新改造,到2015年完成改造300座,巩固和新增发电能力80万千瓦;2016年至2020年升级改造700座老电站,巩固和新增发电能力150万千瓦。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报废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
9月底前排查
水环境安全隐患
今年9月底前,各地要组织开展水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在重点流域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排查化工、合成革、印染、造纸、制药和合成氨等重污染行业和涉重金属企业。
对排查中发现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涉重金属企业,一律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十五小”和“五小”项目、“三无”企业,一律取缔;对未经环评审批或者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建设和投产的项目,一律停建停产;对分流分治不到位、治理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应急池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居民搬迁的,一律停产整改;对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的企业,一律责令于今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问题整改、编制或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所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必须于今年底前整改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园区及园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2016年底前全面拆除流域禁养区内违建畜禽养殖场,完成出栏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的零排放改造。
省政府还要求各地在8月底前制定突发性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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