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请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所有完建(主体工程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同时达到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局审批处(地址: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审批窗口,电话:83361350)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二、验收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三、验收材料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报告;
(三)水土保持方案监测报告;
(四)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五)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六)福建省开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3份)。
四、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既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又是树立生产建设单位遵纪守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生产建设单位要切实增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积极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州市水利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