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福建省水利厅委托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闽江干流(含福州段)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编制划定实施方案。经多次发函书面征求市、县两级各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我局组织符合性审查后,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于近日修编完成了《闽江干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实施方案》(报批稿)。
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划定河道、江河入海河口以及水库库区、湖泊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标志。”、“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状况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标志。”
附件:1.关于请求批准《闽江干流福州段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水利综〔2020〕580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江干流福州段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榕政综[2020]274号)
福州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