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03 1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831

 

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管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指导城市供水和节水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加强本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逐步通过置换、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商品林非国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生态公益林。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需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分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第六条 地下水开采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开采总量要求,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约型工农业、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等,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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