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情况
时间:2017-09-25 16:35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36号)要求,组织开展涉及我局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关于清理范围

(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有效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关于清理依据和处理原则

(一)清理依据

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3),要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附件4)进行清理。

3.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依据是: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清理有违公平的条款,清理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处理原则

1.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

2.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4.不符合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属于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的实际情况,予以废止或修改。

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情况

梳理,由我局负责起草或作为责任单位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9份,其中现行有效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3份,分别为①《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②《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③《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6份,分别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6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9〕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9〕1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21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口水库供水原水水价及水费征收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6〕3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下游福州段2017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57号)。

经梳理,清理意见如下:

①《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因适用上位法条文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不作修改。

③《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不作修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62号),考虑其中涉及海堤管理费问题,建议继续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9〕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9〕1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219号),考虑工作需要,建议继续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口水库供水原水水价及水费征收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6〕324号),建议继续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下游福州段2017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57号),年度工作计划,每年都制定,属时效性文件。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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