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900-2016-0003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6-09-07
  • 标    题: 关于同意长乐市江田镇、潭头镇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报告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农水〔2016〕623号
  • 发布日期:2016-09-0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同意长乐市江田镇、潭头镇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报告的通知
榕水利农水〔2016〕623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6-09-07 00:00

长乐市水利局:

    贵单位报送《关于长乐市江田镇、潭头镇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项目申请设计变更的报告》(长水利〔2016219号)收悉,根据《关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县)项目设计变更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便〔201623号)要求,我局于2016823日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对江田镇及潭头镇设计变更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根据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技术审查意见,原则同意《长乐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2015年度江田镇河段设计变更报告(报批稿)》及《长乐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2014年度潭头镇河段设计变更报告(报批稿)》。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变更内容

12015年度江田镇河段设计变更内容

1)调整新建护岸轴线:原桩号范围JTL0+000JTL0+ 592.72JTR0+000JTR0+0+604.26段为新建护岸,变更后桩号JTL0+000JTL0+596.48JTR0+000JTR0+605.28段附近多为农田,按照原有田坎布置调整新建护岸轴线,以便减少征地范围;

    2)调整新建护岸段基础处理方式:原桩号范围JTL0+000JTL0+592.72JTR0+000JTR0+0+604.26段为新建护岸,变更后桩号JTL0+000JTL0+596.48JTR0+000JTR0+605.28段基础基本为淤泥,堤后多为农田,因水泥搅拌桩桩机占用施工场地较大,临时征地困难,基础处理方式由D600水泥搅拌桩调整为松木桩;

3)增加两座过水箱涵:分别在桩号JT0+026JT0+531.62新增1#2#过水箱涵,箱涵均为两孔箱涵,底板厚0.4m,顶板厚0.4m,侧墙厚0.5m,中墙厚0.4m,加腋尺寸0.2m。箱涵下部依次设置C15素砼垫层0.1m,碎石褥垫层0.5m并且用松木桩处理,松木桩间距0.5×0.5m,尾径0.12m桩长4m1#箱涵孔净宽12m,净高1.82#箱涵孔净宽8.1m净高1.7m

22014年度潭头镇河段设计变更内容

1)调整地基处理方案:桩号LNR0+000.00LNR0+ 184.08段(已建22.29m,临河民房较多)变更为松木桩方案,其余桩号LNL0+000.00LNL0+251.19段(已建26.03m)、桩号LNL0+251.19LNL0+441.92段变更为抛石挤淤方案。松木桩方案采用:桩长4m,间距0.5m,正方形布置,尾径0.12m,一排9根,桩顶设0.5m厚碎石垫层,并增加C15素砼垫层,厚0.10m抛石方案抛石厚度2m,均值粒径1m,并增加C15素砼垫层,厚0.10m

2)新增8m长泵房引水渠道:引水渠道宽1.5m,两岸采用C15埋石砼挡墙,挡墙顶宽0.8m,迎水侧坡比1:0.1,面层采用M10浆砌条石贴面厚250mm,背水侧坡比1:0.35,底板高0.5m,两边伸出挡墙0.5m,底下设C15素砼垫层厚100mm。挡墙基础坐落在淤泥质土上,需进行地基处理,地基处理采用抛石,厚度2m,均值粒径1m

3)新增一座排水涵管:在左岸桩号LNL0+405.50增设一座穿堤排水涵管,管径1m,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Ⅲ级排水管,管座采用C15素砼,最小厚度300mm,进水口设置喇叭口,采用M10浆砌块石挡墙护砌,并设置M10浆砌块石护底厚250mm,出口设置玻璃钢拍门,并设置M10浆砌块石护底厚500mm


二、变更分析

同意2015年度江田镇和2014年度潭头镇河段设计变更分析及技术经济比较。

2015年度江田镇河段设计变更后建筑工程总投资为684.58万元,比原设计建筑工程总投资684.08万元增加0.5万元2014年度潭头镇河段设计变更后设计方案概算建筑总投资为442.25万元,比原设计建筑工程总投资433.26万元增加8.99万元。变更投资控制均在5%范围内,从投资角度来看,此次设计变更基本是可行的。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管理,合力推进,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报告。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项目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参照《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尽快开工建设。

2.及时组织验收。单项工程完成后,业主应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水利、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及时组织年度自验,自验通过后上报设区市水利、财政部门,由设区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完成年度验收工作。

3.加强工程建后管理。县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明确项目所有权、经营权,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经费和措施,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福州市水利局

                                             2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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