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8-0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8-05-30
  • 标    题: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农保〔2018〕36号
  • 发布日期:2018-06-0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榕水利农保〔2018〕36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8-06-05 10:14

 各县(市)区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福建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闽水水保〔201713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确保取消到位。同时要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进,不断完善措施,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衔接,以及自主验收的管理、核查和服务等工作。 

 二、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对报备材料及报备材料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做好报备材料接收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建设单位出具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要向生产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 

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后,应适时开展验收项目的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对公众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纳入核查内容。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新《水土保持法》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实施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有关规定、要求和责任。 

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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