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7-0005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7-12-27
-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党组〔2017〕58号
- 发布日期:2018-01-04
- 有 效 性: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组集体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职责
1.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2.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3.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6.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7.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8.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9.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二、党组议事范围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原则
1.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2.建立健全党组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3.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4.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5.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四、议事决策
1.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2.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3.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4.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6.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7.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8.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五、责任追究
1.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
2.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3.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9)对发生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责任追究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