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结合本局的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本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局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四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局有关处室应当为局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二)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处室和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规定职责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三重一大”是指:市水利局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省、市委重大部署,提出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拟订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修改、废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全市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研究重大水利资金安排、使用,年度预算、决算等;
(六)研究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研究本级人事任免、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及奖惩、人员招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所属水利行业招投标工作、水利工程出现的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本级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等。
(十)研究加强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对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本级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级权限内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本级权限内的人事任免、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聘用(解聘)等。
(四)局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民生工程。
(三)重大水利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级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本级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本级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四)本级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十一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组会、局务会、局专题会议等。
第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党组书记不在位情况下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人事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参加人员: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负责人、本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研究与议题有关的单位或科室负责同志在讨论其议题时可通知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会议主要任务: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由局领导、驻局纪检组负责人及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局务扩大会,扩大到与议题有关的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水利厅的重要会议精神及指示;研究部署本局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定的重要事项和由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工作情况与形势;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主要负责人应与相关领导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组会、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招录等,应按照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相关业务处室或分管领导提出。
(二)由相关业务处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组会或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组会或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局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本级研究决策事项,必须经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 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级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领导班子成员应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八)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九)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