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200-2015-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2015-01-27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党组〔2015〕 2号
  • 发布日期: 2015-01-2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水利党组〔2015〕 2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5-01-27 00:00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榕委发〔201423号)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福州市水利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水利局党组

              2015年1月27

 

 

福州市水利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市实施细则,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计划财务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三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坐支或者私分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所得等非税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从严查处。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四条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五条 严格执行新的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第八条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九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条  差旅人员住宿、交通、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差旅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规定标准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制度。除特殊事项保密之外,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均应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二条  加强因公因临时出国(境)预算控制。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三条  加强因公出国经费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标准收取餐费。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所在单位食堂等场所按照规定标准用餐或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高档酒水和高档菜肴,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不得在接待费和其他经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禁止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招待所、食堂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和场所,禁止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公务用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公务用车。领导干部兼任多个领导职位的,不得重复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严格按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晋升、调任等原因更新。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护保养成本。逐步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鼓励乘坐公共交通或其他社会化提供的车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相对固定给个人使用,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公务车辆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入库或在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监督。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牌。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精简会议,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通过发布文件、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安排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和公款消费娱乐。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的机构、编制、职数。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新建、改进、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装修应当遵循朴实、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禁配置高档家具、高端电器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三十四条  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的配置和使用,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加强对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的集中回收和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积极推进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和新兴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三十六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各类活动,增强干部职工节约意识,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九条  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十条  计财处负责对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机关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已经有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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